吉林省吉林市出臺縣(局)級領導干部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日前,吉林市委組織部和吉林市審計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吉林市縣(局)級領導干部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這是吉林市進一步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落實超前監(jiān)督的又一重要舉措。
該制度規(guī)定,市直部門(單位)所屬企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縣(市)區(qū)直屬部門(單位)掌管資金、物資、項目的主要領導干部,鄉(xiāng)(鎮(zhèn))街等主要領導擬提拔任用為縣(局)級領導干部的應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任前審計一般應安排在組織考察期間或公示期間進行。
該制度還對任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程序、審計結果的運用作出了規(guī)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組織部門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經審計擬提拔任用人存在足以影響其任用問題的,取消提拔任用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紀檢、監(jiān)察或司法機關處理。審計結論裝入干部檔案。
此外,該制度還對任前審計的職權及責任、被審計對象的責任及義務、任前審計的組織領導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該制度的施行,標志著吉林市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通過開展任前審計,在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趙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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