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蘇省南京市審計局在開展政府采購效益審計過程中,針對采購人反映的通過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方式購買的打印機等電子設備的成交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情況,重點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價格進行了審計。由于電子產品價格瞬息萬變,型號、配置多種多樣,傳統(tǒng)的審計方法難以準確、全面的獲取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該局審計人員積極尋求審計方法的新突破,充分利用互聯網商品信息,準確把握價格變化情況,進行采購價格比對,以揭示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問題。
在價格測試過程中,審計人員首先對采購貨物按品種、型號、配置、采購價格、采購時間等進行分類,分析全年貨物采購的結構狀況,把握全年采購的總體情況;其次,在分析的基礎上,篩選出全年采購的型號、配置等相對統(tǒng)一的電子設備,便于以后的價格比對;第三,利用互聯網上提供的商品信息,按品種、型號、配置、市場價格、公布時間等進行分類和篩選;最后,審計人員對選取的同一時間點上,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成交價格和網站上同樣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進行比對,測算價格高低情況。價格測試結果顯示,部分協議供貨采購價格高于網站上市場價格,平均幅度達4.95%,最高幅度達到14%,如HP LJ5200N型打印機政府采購價格11470元,而網上報價10800元,超過幅度達6.2%。
針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審計組進一步分析原因發(fā)現,造成目前協議供貨價格高于市場價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現有的價格變更報備制度未能有效執(zhí)行。按現行協議供貨有關規(guī)定,供應商應及時向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報送中標產品價格變動表,但供應商基本未能按約履行自己的價格報備責任;二是協議供貨詢價制度未能有效執(zhí)行。按現行協議供貨有關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在一次招標時確定本期產品的品牌、型號和最高限價,采購人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可以進行二次詢價。但由于部分采購人詢價意識和主動了解市場價格信息意識不強,導致詢價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市采購中心目前尚未能建立產品價格信息體系,對市場上價格變動較大的產品進行有效的價格監(jiān)控,適時掌握市場價格變化情況。
為此,審計建議財政部門積極研究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特別是如何充分發(fā)揮集中采購優(yōu)勢,解決協議供貨中的價格問題。一是加大協議供貨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部門單位了解市場價格信息的主動意識,使采購人從價格上得到更多的實惠。二是完善價格變更報備制度、協議供貨詢價制度,適當縮短部分協議供貨公開招標周期,做好市場價格調查以及實際成交價格公布等工作,逐步推進價格信息系統(tǒng)建設,加強對協議供貨成交價格的監(jiān)控。三是進一步加強協議供貨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對采購人不進行二次詢價或虛假詢價,供應商不履行價格報備責任等行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罰。(姜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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