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出臺《審計項目實施規(guī)程》
為加強審計項目現場控制,規(guī)范審計實施過程,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制定出臺了《審計項目實施規(guī)程(試行)》。
《規(guī)程》在明確審前調查、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批準、審計取證、審計底稿、審計組長復核等必須執(zhí)行的程序的同時,還結合實際提出了以下明確要求:一是送達審計通知書時,必須張貼審前公示,明確審計內容和審計紀律;二是現場審計結束,審計組必須組織參審人員對審計事項討論,對審計目標實現、主要內容完成、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問題定性、審計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報告框架和執(zhí)筆人等進行討論確定和明確,并形成會議紀要。審計組召開討論會前1天,應當通知法制審理科派人參加;三是審計組報告(征求意見稿)送法制審理科備案和審理,報分管實施的局領導簽批,3日內必須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四是審計業(yè)務部門應當及時向辦公室、法制審理科提交《審計查出問題發(fā)現人和建設性意見提出人確認書》;五是明確由審理委員會討論和確定審計的處理、移送和處罰事項。(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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