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及時、準確、完整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yè)務、管理等資料,包括管理、儲存、處理和應用的電子數(shù)據(jù)和有關文檔。
——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yè)務、管理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信息系統(tǒng),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審計機關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請協(xié)助權。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需要協(xié)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移送處理權。一是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線索,移送相關司法機關查處;二是沒有涉嫌經濟犯罪,但違反黨紀政紀規(guī)定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線索,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查處;三是應由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進行處理的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或政府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建議權。就審計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審計機關有權向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反映并建議采取相應措施。(沈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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