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北省襄樊市審計局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堅持實行“四必審”、“ 四必清”制度,并狠抓落實。促進了審計質量進一步提高。
一是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審計內容上實行“四個必審”:(1)領導干部個人收入合規(guī)合法性必審。重點審計有無自立項目和超標準發(fā)放錢物,有無多領多報各項獎金補貼,有無兼職收入。(2)領導干部職務消費情況必審。重點審計有無超標準購置小轎車和向下屬及有關單位無償調用、攤派小車費用,有無超標準建住房或公款裝修私房,有無公款出國(境)旅游和高消費等。(3)領導干部執(zhí)行“用錢權”規(guī)定情況必審。重點審計重大經濟事項集體決策制、領導干部財務管理分工責任制、領導干部職務消費公示制執(zhí)行情況。(4)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移交及群眾舉報的違法違紀線索必審。審計中遇到重要情況或發(fā)現重要線索應當于當天報請局領導審定,以便采取相應措施。需要其他部門協(xié)調或提前介入的,以及需要向有關部門移送移交的,審計組應根據局領導的批示,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及文書。
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務賬簿上,應采取“四個必清”:即清現金、清賬戶、清票據、清資產(主要指房子、車子、票據、重點設備購置和大額資金)。
三是在“四必審”、“ 四必清” 的基礎上,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既要查清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要核實任期內取得的業(yè)績和成效。
據統(tǒng)計,通過推行“四必審”、“ 四必清”制度,確保了審計工作質量,近三年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65項,所發(fā)出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未出現一起質量差錯,并且未出現一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其中三個審計項目被評為省級優(yōu)秀審計項目,七個審計項目被評為市級優(yōu)秀審計項目。(涂允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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