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府固定資產(chǎn)投資建設項目監(jiān)督和管理,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審計局采取五項措施將審計關口前移,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審計提前介入施工項目,確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jiān)督切實到位:
一是以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為建設主體、以國有資產(chǎn)投資或者融資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的固定資產(chǎn)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元)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年度投資項目計劃、資金安排計劃、在建項目實施情況等及時提交杭錦旗審計局,以便于安排實施開工前審計和跟蹤審計。
二是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在相關建設合同中必須增加“必須經(jīng)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結算”內(nèi)容。同時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對于未取得審計機關出具的開工前審計意見書而開工建設的項目,杭錦旗審計局必須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
三是凡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實施項目建設招投標過程中,必須經(jīng)過審計機關進行現(xiàn)場審計監(jiān)督,必須實施決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自行聘請中介組織進行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yè)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根據(jù)有關經(jīng)費預算情況,由審計機關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具有建設項目審計資質(zhì)的中介組織或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審計結束后,審計中介組織要將審計結果報杭錦旗審計局備案,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是建設單位必須在投資項目開工后30日內(nèi)向杭錦旗審計局報送項目立項資料。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杭錦旗審計局提交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審計機關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nèi)給予答復,提出實施意見。在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財政部門批復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工程合同各方工程價款結算、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chǎn)登記時,必須以杭錦旗審計局出具的審計結論為依據(jù),沒有杭錦旗審計局竣工結算結論的工程,一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的決算。
五是凡2009年1月1日前竣工但未做審計結論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參照此辦法在2009年完成審計,否則政府財政將不得再行撥付尾欠工程款項,并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是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各建設、施工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計局將及時將審計結果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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