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黃石市人大常委會在第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的決定》,標志著該市人大支持和重視審計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為解決審計查出問題屢查屢犯提供了制度性約束,確保審計監(jiān)督實效。 近年來,黃石市審計局在市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披露了違法違規(guī)問題,相關部門單位能積極進行整改,對維護財政經濟秩序,預防和懲治腐敗,加強預算監(jiān)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還是有部分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重視不夠,整改措施不力,以致出現(xiàn)審計查出問題屢查屢犯。 新出臺的制度規(guī)定:被查出問題的單位必須在人大常委會作出審計工作報告決議或審議意見后,四個月內就整改情況、責任人的責任和處理情況、尚未整改和處理的原因等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將對報告實行表決,表決沒有通過的將繼續(xù)整改,并重新報告。對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或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市人大常委會將向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或質詢,必要時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紀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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