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出臺了《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管理辦法》,著力強化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促進資金規(guī)范安全運行,提高投資效益,確保擴大內需政策落實。
《辦法》指出,市審計局是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發(fā)改、財政、建設、規(guī)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辦法》規(guī)定,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納入審計監(jiān)督范圍的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國家、省、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辦法》強調,審計機關應當將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的建設項目作為重點,對其全過程實施跟蹤審計,可以采取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方式進行;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及有關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調查。對成立指揮部的項目,審計機關實行派駐審計,獨立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辦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從立項、招標投標到竣工決算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并將績效審計貫穿于審計全過程,重點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實施審計后,審計機關應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審計結果。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未經審計機關審核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手續(xù)。
《辦法》明確了具體處理處罰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具備相應資格、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違反規(guī)定多收取建設資金、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未經批準擴大規(guī)模和提高標準、不配合審計、拒絕拖延提供資料、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審計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建議的,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勘察、設計單位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張現(xiàn)東 孟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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