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臨泉縣出臺了《臨泉縣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意見(試行)》,把經濟責任審計監(jiān)督從事后監(jiān)督向事前、事中監(jiān)督轉變,規(guī)范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中的作用。
《意見》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任前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人員和審計程序、審計結果運用等五部分,并按照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性質、職能和經濟活動情況,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劃分為A、B、C三類。A類為資金數額較大,有項目審批和管理職能及實施民生工程項目的單位,B類為具有一定行政執(zhí)法、征收和處罰職能、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及具有上述權限和職能的A類二級機構和直屬機構,其它為C類。同時要求審計項目計劃安排,突出A類、統(tǒng)籌考慮B類、兼顧C類,做到“逢離必審計”、“先審后離任”。
《意見》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數量應占全年審計項目總量的60%以上,任中審計項目應占全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總量的50%以上。領導干部任職三年有計劃安排任中審計,任職五年以上必須安排任中審計。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任前審計和離任審計、專項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模式。
《意見》明確規(guī)定,領導干部任前經濟責任審計適用范圍為鄉(xiāng)鎮(zhèn)黨政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職,縣直部委辦局,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職,以及組織上認為有必要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職。
《意見》明確規(guī)定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檢察機關等部門,對審計報告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核查,根據問題的性質,情節(jié)輕重和責任大小,作出相應處理,并將“審計結果”與組織部“離任考核”一起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歸入領導干部檔案。該意見的出臺必將對臨泉縣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干部的選拔任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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