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示、公開,接受被審計單位監(jiān)督。各級審計機關在制發(fā)審計通知書時,將《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作為通知書附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組進點時,在被審計單位張貼公示“審計組紀律公示”,包括《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同時公布舉報電話。
——強化內部監(jiān)督。審計組在現場審計結束離開被審計單位時,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四嚴禁”和“八不準”的執(zhí)行情況。審計機關對審計組全年執(zhí)行審計紀律的情況開展全面自查,隨機到被審計單位開展廉政回訪等,檢查核實審計組審計紀律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并將自查情況向審計署報告。審計署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每年再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專項廉政檢查,通過查閱原始單據、走訪被審計單位、個別談話等方式,檢查審計人員依法依規(guī)審計情況。
——嚴肅處理違反紀律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視違規(guī)情節(jié)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侵占了被審計單位經濟利益的,責成審計組和有關責任人如數退還。(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