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區(qū)別情況采取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等處理措施。二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區(qū)別情況采取前述違反財政收支行為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三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可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四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配合審計工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二是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可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