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主政治的發(fā)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國家治理呈現(xiàn)出“人本化”趨勢,現(xiàn)代政府必須承擔起政治責任、道義責任與法律責任,其中法律責任是核心責任而應該被重視和強調。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責任的法制化,要求明確政府法律責任的內容范圍、承擔方式以及追究其責任的方法。國家審計作為重要政治工具,是國家政治的組成部分和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促進完善國家各項制度建設方面,國家審計作為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正逐步以問責政府為審計工作導向,促使政府責任法制化、程序化,促進政府改善績效、增強解決長遠前瞻問題的能力,在推動政府責任法制化進程中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政府責任法制化的必要性 研究政府責任法制化,首先應當明確什么是“責任”。根據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責任的含義有二:一是份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責任有各種各樣的分類。從責任主體的角度可以分為國家責任、政府責任、社會責任、個人責任等;從責任內容的角度可以分為立法責任、司法責任、行政責任等;從責任適用范圍的角度可以分為對外責任和對內責任;從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角度可以分為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從責任性質的角度可以分為道義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 本文所述“責任”,是政府的責任,是政府的對內責任,是政府的法律責任。政府的法律責任,顧名思義,就是政府對公民,對公民生存的社會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這種責任也包含上述概念中的義務角色、社會評價和不利后果等三個方面的含義。 政府責任法制化以及建設責任政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到政府管理體制全方位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首先,必須明確責任。責任不明確,就談不上責任履行、責任監(jiān)督,責任追究就更無從談起。其次,政府責任主體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履行責任。第三,由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政府責任主體的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并將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的結果傳遞給有關方面,包括被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的政府責任主體。最后,由有關方面根據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的情況,針對政府責任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責任追究,進而進一步明確和健全政府責任,推動政府更好地履行責任。即:政府責任必須明確,責任履行必須到位,責任的履行必須要有監(jiān)督與評價,責任缺失要受到追究。 政府的法律責任是法制化的政府責任。政府責任為什么要法制化呢?首先,政府責任法制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依法治國是使國家成為法治國家,社會成為法治社會,政府成為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是建立法治國家的核心和關鍵。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是政府責任的法制化,政府責任法制化的前提是政府責任的法定化,這里我們強調的是“法定”。因為所謂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我們做到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guī)、監(jiān)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從而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維護法律。所以,依法確認政府責任,將政府責任法制化,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其次,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需要政府責任法制化。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政府進行公共管理的理念有了很大轉變,公共服務市場化的進程加快。這場變革,一方面,適應了社會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改進了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和效率,降低了政府公共服務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國有資產流失、公共利益被忽視、腐敗、政府管理危機等問題日益凸顯,而這些問題的核心就是政府責任的缺失。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力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利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就無法實現(xiàn)。 二、國家審計在推進政府責任法制化中的作用 (一)加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為監(jiān)督和評價政府責任提供重要依據。 國家審計被國家以憲法或者法律形式明確賦予權力,通過執(zhí)行法定的監(jiān)督、揭示和評價等職能,明晰政府責任,正確評價政府責任,并將政府機構和官員履行受托責任的程度和水平公開披露,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讓權力在監(jiān)督下運行,讓權力與責任相匹配。十幾年來,審計機關共對43萬多名領導干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使一大批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在審計后得到肯定、表揚和提拔使用;一些被誣告的領導干部,通過審計使問題得到了澄清;也有一批領導干部因審計結果認定未能正確行使權力而依法受到免職、降職等處理。 (二)開展績效審計,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為建立健全政府責任追究制提供依據。 政府負有以最經濟、最有效的辦法使用和管理各項資源,并使其最大限度地達到目的的責任。現(xiàn)代國家審計適應民主政治的要求,緊跟政府責任的深化而不斷拓展審計領域,深化監(jiān)督內容,將審計內容由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逐步擴展到政府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再擴展到國家治理的安全性、可持續(xù)性和公平性等,以審計成果來滿足人民群眾對政府履行職權、承擔責任的監(jiān)督要求,揭露嚴重破壞法律和秩序尊嚴的行為,并促使破壞者受到嚴厲的懲罰。 國家審計重點揭示和披露政府及其部門在履行公共資金有效支配責任、社會資源有效支配責任以及公共服務有效提供責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如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盲目決策、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利用率低下等,在推動建立和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和政府責任追究制方面提供依據。 (三)通過多種審計信息披露方式,促進明確責任,督促政府責任落實到位。 在推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發(fā)展完善的過程中,我國國家審計發(fā)揮了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采取多種信息報送和披露方式,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入手,以責任履行和責任追究為重點,加強對現(xiàn)行法規(guī)法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認真查找政策、制度和管理中的問題和漏洞,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解決現(xiàn)實中存在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并把檢查監(jiān)督的結果以審計結果公告形式向全社會公開,在社會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等的共同作用下,最大限度地發(fā)揮了審計機關促進和完善政府責任機制的重要作用。2006年以來,全國審計機關共提交審計專題報告、綜合性報告和信息簡報70多萬篇,提出審計建議100多萬條,促進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2.8萬項,也促進政府相關部門責任的確立及完善。 三、如何更好地發(fā)揮國家審計在推進政府責任法制化中的作用 (一)完善立法,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使問責法制化。 構建經濟責任審計問責追究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全面轉化落實。首先,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促進人大立法明確規(guī)定政府各部門相關工作職責以及相應級別的政府公務員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其次,處罰辦法還需要更明確,對于什么級別的領導進行什么樣的處分,必須有相關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避免審計結束后又屢屢再犯;此外,應當在法律限度內賦予審計機關一定的行政裁量權,可以根據審計結果來解決責任認定的條件、幅度或范圍等具體的實際問題,提出責任追究依據和建議,并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來履行這一權力,促使政府責任的追究在法律框架下進行。 (二)充分發(fā)揮績效審計的優(yōu)勢,建立政府績效評估法律體系,構建與政府績效評估結果運用相關的法律制度。 績效管理和評估方法在我國政府管理中雖得到了運用,但我國目前還沒有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方面的專門立法,為強化績效管理的執(zhí)行力度,就必須順應世界各國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立法的趨勢,加快績效管理法制化的進程。首先,國家審計應從構建和完善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的角度,不斷摸索和總結績效審計經驗和方法,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在評估政府績效中的主體地位。通過績效審計改革財政預算制度,用績效預算方法來代替?zhèn)鹘y(tǒng)預算,把公共部門成本預算建立在績效評估的基礎上,建立起成本預算的責任機制。其次,加強績效審計評估結果的運用,關鍵是建立以績效評估為基礎的責任追究機制,落實問責。通過立法明確績效評估的目的與宗旨、績效評估中各級政府關系的處理、政府績效評估組織領導權力的分配、評估主體、評估指標體系、評估的范圍和方式、評估的程序、評估結果利用及其法律責任與救濟等方面的內容。(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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