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的流程。權力清單的公開公布,是政府責任意識的主動擔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法治政府、廉潔政府、責任政府的必要條件。近日五部委聯合印發(fā)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結果運用等內容,對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工作部門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將產生強有力的倒逼作用。
《實施細則》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guī)、盡責情況,是審計機關依法依規(guī)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領導干部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結合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單位的實際,依法依規(guī)確定審計內容。并分別提出了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國有企業(yè)、黨政工作部門等4類領導干部的52項審計內容。這52項審計內容,緊密圍繞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突出對領導干部經濟政策執(zhí)行權、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監(jiān)督權和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的審計,密切關注權力運行的軌跡和關鍵節(jié)點,不僅關注權力運行過程,還關注權力運行結果;不僅關注什么該做,還關注什么不該做。一個可期許的未來是,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讓黨委政府樹立起權力的邊界意識,明確經濟職責權限,實現黨委與政府之間、各級政府上下層級之間、各個部門之間的事、權、責劃分的涇渭分明。使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首先弄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權力,自己到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的應當通過什么樣的程序去做,從而避免權力缺位、越位和胡亂作為現象。
根據《實施細則》,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應當”“重要”等詞語充分顯示了審計結果的“份量”。實施細則分別規(guī)定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門、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在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強調了各部門與審計機關的互動協調。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直至免職,這些都是結果運用的主要形式,審計結果只有用了才能見實效,才能更好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審計結果運用力度與經濟責任審計成效成正比,運用力度越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攝力就越強,領導干部就越會主動審視自已權力,自覺公開權力,正確行使權力。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力度和深度的不斷增強,權力清單“表”與運行規(guī)則“圖”終將在更大范圍內浮出水面。
根據《實施細則》,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依規(guī)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有權必有責,權力和責任義務是對等的。一個人只有承擔權力所賦予的責任時,才能確保正確行使權力。經濟責任審計關注權力行使與責任落實,強調權力與責任對等,促進健全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監(jiān)督機制。摸清“權力家底”,更意味著明晰職責所在,準確劃分責任,分級細化責任歸屬、確定具體責任承擔者,完善權力運行問責機制,做到責罰措施具體化,使“權力清單”成為“責任清單”,進一步推動責任政府的建立。只有將責任義務跟手中的權力有機結合起來,“權力清單”才能真正體現自身的價值,才能實現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目標。
我們說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是說政府行使權力的范圍是有限的,同時承擔的責任也是有限的。這樣既可最大限度地約束政府經濟行為,也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法治社會的建立,最終也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進步?!秾嵤┘殑t》正是順應時代發(fā)展需求的產物。有理由相信,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和發(fā)展,必將會進一步推動權力監(jiān)督體系的完善和權力制約機制建立,會使領導干部履職行權形成一道“屏障”,從而推動權力清單制度盡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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